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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学需要的手续:本市范围内因全家户籍变迁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下同),向原校提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联系单”。
2、学生家长与户籍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小学阶段直接向居住地附近学校)联系,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协调安排后办理转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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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后一周。
4、高中阶段原则上不予转学,确有特殊困难的,经接受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且接受学校有空余学额的前提下办理转学手续。
5、本市户籍学生转往外省市,由学生家长持户口迁移证明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证明,并由家长签收有关转学材料。
6、本市户籍学生在外省市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须转入本市的,应持户籍证明和转学证明及有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入学,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安排入学。
7、接受学校可对其进行文化考试,并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
8、所需材料:学生的转学联系函;2、学生本人和父母同一户籍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居住住房的房产证(购房协议或合法的租赁合同);3、小学生素质发展评价手册或学生手册;4、学生健康档案卡(或市区级以上医院体检表)。
9、扩展资料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10、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11、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12、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13、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14、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15、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16、参考资料: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央政府网。